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规则职权
宣布日期:2019-10-27 浏览次数:9201 宣布人:集团纪委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集会26日下午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规则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凭据宪法和执法,制定监察规则”。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决定明确国家监委制定监察规则的规模,划定“监察规则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划定:(一)为执行执法的划定需要制定监察规则的事项;(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事情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规则的事项。”同时划定“监察规则不得与宪法、执法相抵触。”
决定明确监察规则的制定程序,划定“监察规则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集会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宣布通告予以宣布。”
同时,决定还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监察规则的监督,划定“监察规则应当在宣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取消同宪法和执法相抵触的监察规则。”(记者 朱基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规则的决定
(2019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集会通过)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包管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履行最高监察机关职责,凭据监察事情实际需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集会决定: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凭据宪法和执法,制定监察规则。
监察规则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划定:
(一)为执行执法的划定需要制定监察规则的事项;
(二)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事情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规则的事项。
监察规则不得与宪法、执法相抵触。
二、监察规则应当经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集会决定,由国家监察委员会宣布通告予以宣布。
三、监察规则应当在宣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取消同宪法和执法相抵触的监察规则。
四、本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